星村煤矿“三违”申诉仲裁裁决书


发布时间:

2019-04-21

星村煤矿“三违”申诉仲裁运行登记表                   编号:2017-11-01号申诉人郭振华单位综采工区被申诉人孔金明被申诉人单位安监科三违内容集中运输巷斜巷段237#皮带架处,综采施工帮部底脚卸压大孔时,施工人员背对钻进方向坐在距底高1米的钻机头一侧,手推帮部双脚踩在帮部距底0.6米高的锚杆头上,压钻机头,属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现后立即制止。申诉理由1、所抓“三

 

                   编号:2017-11-01

申诉人

郭振华

单位

综采工区

被申诉人

孔金明

被申诉人单位

安监科

三违

内容

集中运输巷斜巷段237#皮带架处,综采施工帮部底脚卸压大孔时,施工人员背对钻进方向坐在距底高1米的钻机头一侧,手推帮部双脚踩在帮部距底0.6米高的锚杆头上,压钻机头,属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现后立即制止。

申诉

理由

1、所抓“三违”与事实不符,我是一只手抓钻机手把,背靠钻机,一手抓住帮部锚杆,一只脚蹬在帮部,另一只脚站在地上,现场是换脚时,双脚离地,不是长时间;

2、在打前面孔时,我也有采用同样方式,为什么没说不行,只是在大约23:30分才说不行制止。

3、坐在距离底(板)高1m的钻机头一侧事实不符,只是倚靠,钻机脚子又没升,怎么不安全。

4、现场空间狭小,这个活只要干,还得这么干。

员工法庭仲裁结论

经调查法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结论如下:

1)郭振华在工作现场双脚离地蹬在帮部的锚杆上,使用臀部顶钻作业,这种冒险蛮干的不安全行为属较严重的危险行为,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

2)该“三违”成立,郭振华败诉;

3)信息办按规定对其罚款300元;

4)郭振华提出的“我一个班都是这样干的,孔金明一直在现场为什么到了交接班才说抓我‘三违’”一事,经调查:情况不属实(郭振华个人庭审录音证实)。

5)对庭审中被调查人员朱宁平、王占、李先行不积极配合调查、答非所问、消极对待调查询问的行为提出批评,今后凡在庭审过程中有类似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

申诉书

参加

人员

贾海滨、吴广占、李广印、刘召敬、肖玉桢、王  超、赵  勇、李素政、孔  

郭振华、孔金明、王  占、李先行、朱宁平

备注

 

 

                         一七年十一二十一

三违仲裁接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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