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星村煤矿掘进二队吴金卫“三违”申诉的仲裁结果
发布时间:
2019-04-21
编号:2016-04-01号申诉人吴金卫单位掘进三队被申诉人郭存义被申诉人单位安监科三违 内容2016年3月31日早班,3310运顺贯通段放炮查炮期间,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吴金卫身为警戒人员未制止,根据“三违”认定标准放炮类一级违章第13条记一级“三违”一次。申诉 理由当我挑起警戒线,查炮人员进入的刹那,我发现了皮带机尾司机孔令申趁乱进入,我对他喊:“你不能进”,孔令申没有理会,待我欲上前拽他时
编号:2016-04-01号
申诉人 |
吴金卫 |
单位 |
掘进三队 |
被申诉人 |
郭存义 |
被申诉人单位 |
安监科 |
三违 |
2016年3月31日早班,3310运顺贯通段放炮查炮期间,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吴金卫身为警戒人员未制止,根据“三违”认定标准放炮类一级违章第13条记一级“三违”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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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
当我挑起警戒线,查炮人员进入的刹那,我发现了皮带机尾司机孔令申趁乱进入,我对他喊:“你不能进”,孔令申没有理会,待我欲上前拽他时,他已进入警戒线三、四米的距离,时队长听到喊话后将其驱出警戒线以外。我已制止孔令申,郭存义以警戒人员未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为理由罚我一级违章,“三违”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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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法庭仲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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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申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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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
刘东元、王绪胜、贾海滨、徐大仓、王新华、张友才、孟伟峰、蒲丛伟、李素政、孔令申、时均选、石俊县、武洪涛、杨保生、郭存义、吴金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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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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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