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煤矿三违申诉裁决书


发布时间:

2019-04-12

申诉人蒋志龙单位综掘工区被申诉人张洪涛被申诉人单位稽查队三违内容6月6日中班,《九采进风大巷卧底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第二项第6节第3小条编写措施与现场不符,根据三违认定特殊类第一条记三类三违。申诉理由1、“编写措施与现场不符”表达不恰当,不符合实际情况,现场使用的为55kw调度绞车,未有稳车。2、《杨庄煤矿二〇一八年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对措施不符合现场已有明确规定,抓三违人硬套《三违认定标准》特殊

申诉人

蒋志龙

单位

综掘

工区

被申

诉人

张洪涛

被申诉人

单位

稽查队

三违内容

66日中班,《九采进风大巷卧底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第二项第6节第3小条编写措施与现场不符,根据三违认定特殊类第一条记三类三违。

申诉理由

1、“编写措施与现场不符”表达不恰当,不符合实际情况,现场使用的为55kw调度绞车,未有稳车。

2、《杨庄煤矿二〇一八年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对措施不符合现场已有明确规定,抓三违人硬套《三违认定标准》特殊规定第一条依据不充分。

员工法庭仲

裁结论

通过员工法庭成员裁决:

1、此次填写的“三违”依据不充分、认定不准,现场还未安装措施中所涉及的稳车,措施编写有错误而非与现场不符,“三违”不成立,根据《本质安全管理条例》对张洪涛按错抓“三违”处理,罚款300元。

2JSDB10(SDJ14)为稳车型号,在措施使用内容一栏中表述为小绞车使用流程,措施编写错误,由杨庄煤矿另行通报处理。

    3、由信息办跟踪《九采进风大巷卧底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提升设备流程编写错误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杨庄煤矿二〇一八年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张洪涛进行奖励。

附件

 

参加人员

赵西安、吴广占、蒋贤东、付洪文、田雪战、孔令文、邢福利、张猛、李壮壮、张洪涛、蒋志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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